许可事项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
许可条件 |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方面的事项。 |
许可机关 | 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中所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属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国家计划单列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和中央部门隶属单位,直接向中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他企业单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并争取核准。 属市级核准权限的项目,中央在渝企业或单位,以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重点企业,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办理核准手续。为方便投资者,其他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属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权限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办理核准手续。 市政府授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准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 |
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许可时限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项目申请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转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评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应合理安排,但不计算在上述规定工作日内。 |
申请材料目录 | (一)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按规定须招标的项目,应说明项目招标初步方案;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决定形式 |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核准文件中须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建设地点、总投资、合理工期、招标和监理等基本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核准文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
变更 |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回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须重新办理核准申报手续。 |
许可时效 | 2年 |
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