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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在市高院、市工商联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上的发言

发表日期:2007-10-25浏览次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弢

  (00七年十月十九日)

尊敬的领导、各位委员、同志们:

    这次座谈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之际,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战略部署、构建“一圈两翼”区域发展新格局、加快建设城乡统筹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背景下举行的,我觉得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自2003年以来,这样的年度联席会已经是第五次召开了。近年来,重庆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民营经济得到蓬勃发展,经济行为日益活跃,民营企业成为民商事诉讼的主要主体之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障工作,已成为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这里,我代表市高院党组向企业家代表致以诚挚的问候,感谢工商联各界人士长期以来对全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的关心,谢谢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下面,我就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总体情况作一介绍,以期进一步加强联系沟通,了解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新形势下司法保障工作的切入点、方式和途径,更好地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一、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

    五年来,我们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努力服务发展大局,为构建“和谐重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854466件,审结801755万件,涉案标的1106.92亿元。其中,市高院受理各类案件12664件,审结11901件,涉案标的35.2亿元。

    1、刑事审判工作方面:

    市高院始终把打击和预防犯罪作为建设“平安重庆”、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组织全市法院深入开展严打斗

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五年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293件,判处罪犯100832人。

市高法院审结重大刑事案件1412件。

--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等多发性犯罪,共审结上述案件45398件,判处罪犯67062人。

    --积极参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986件,判处罪犯1587人。“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8亿元,在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犯罪活动参与人吴玉华、杨海斌等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严厉打击侵吞、挪用移民资金的职务犯罪和危害库区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审结此类案件2227件,判处罪犯2791人。重庆港务集团原董事长张延礼、总经理杨自忠等违法发包工程项目,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经济犯罪分子,依法适用财产刑,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没收违法所得等方式,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努力挽回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

    2、民商审判工作方面

    全市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不断端正司法审判的指导思想,把服务保障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及全市的发展大局作为审判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五年来审理、执结各类民商事案件达429637件。

    --依法保障国企改革顺利进行,重点加大企业破产改制案件审理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努力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和国有资产流失。

    --依法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通过司法程序有效解决“三金”“三乱”等问题,积极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妥善处理合同、房地产、土地承包、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案件,调节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秩序。200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房地产开发、城市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建设工程承包等纠纷28502件,解决争议标的额558亿元,妥善处置了大批城市建设中的复杂法律关系,平等保护建筑商、开发商、业主和拆迁户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正审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及外资、港澳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地处江北商圈核心地带的“现代广场”和“华音大厦”,因资金链断裂全面停建长达10余年,成为严重影响城市形象的“烂尾楼”,数千购房者和债权人.因利益不能兑现长期上访集访。市高法院组织相关法院妥善协调各方利益,以5.5亿元成功处置了两大楼盘,化解了社会矛盾,盘活了不良资产。

    --全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妥善审理在农业生产、流通领域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制裁非法占用耕地、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及时调处发生在农村的婚姻家庭、赡养扶助、损害赔偿、争水争地等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

    --切实维护三峡库区繁荣稳定,依法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认真审理涉及库区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各类纠纷,努力为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行政审判方面

    全市法院坚持既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又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五年多来共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119工件。高度重视因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和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主动协调行政机关解决当事人的具体困难,努力防止矛盾激化。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处理过程中细节问题存在瑕疵的案件加强协调,促成和解,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与信任。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化解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环境保障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产生的群体性行政纠纷,促进可持续发展。

    4、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办结执行案件士98670件,兑现标的金额2727亿元。其中,市高院执结552件,执行兑现101.8亿元,2006年,市委专门召开全市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促进改善执行环境,全市法院以此为契机,从案件管理、执行措施、工作保障等方面加大力度,提高执行兑现率,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为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全市法院积极探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向社会公布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出国出境和对抗拒或阻碍执行的行为人予以司法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从社会舆论和司法制裁两方面“双管齐下”,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使历年来因各种原因终结、中止执行的各类执行积案问题得以显著缓解。

    二、我院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基本做法

    l、依法处理非公有制经济涉讼案件

第一,我们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刑事犯罪。近五年来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利益的职务犯罪134155人,第二,在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民商事案件中,我们注重对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大量市级先进、骨干民营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得以顺利审结,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其中涉及市非公制企业的破产案件约33件,涉案金额达15684亿元。第三,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在行政管理中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依法准确、及时裁决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维护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发展环境的形成。总结几年来的经验,我们的体会是:

    (1)坚持保障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并重原则

    私营、个体和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经济主体在经营中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尊重其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公有制经济主体发生经济纠纷时,不得存有偏见、不得歧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无论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好坏、业主身份如何、从事产业的范畴和诉讼标的的大小,作为诉讼主体,其享有与其他主体同样的诉讼权利,只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应得到切实的保护。

    (2)审慎处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案件

我院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要求、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障意识和效果意识,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关系民营企业发展、稳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法律对民营企业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既有力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切实维护债权人、消费者、企业职工、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处理民营企业涉诉的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不但重视个案处理的正确,而且特别注重整体的社会价值取向、诉讼的整体效益以及党和人民群众对办案效果的评价。在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民商案件审判中,我们特别注意强化质量意识,强调依法及时中结。对近年来逐渐上升的发生在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案件,我们在审理中比较注重平衡劳动者与用工企业的利益关系,旨在通过案件审理达到化解矛盾、理J烦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的目的。审理中,我们特别注重个案审判与环境营造的结合,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制止违法行为,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注重依法保障与规范引导相结合,发挥判决的引导作用,通过司法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建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被执行人不同情况,采取债转股、“放水养鱼”、“活查封”等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争取实现债权债务企业的双赢。

    2、与市工商联建立固定的工作联系机制

    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市高院历来重视与市工商联的沟通与交流,早在2003年,我院会同市工商联举行了非公有制企业法律保障座谈会,沿袭下来便逐渐形成了常规性联络的“绿色通道”,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重大案件时,我市各级法院比较注意与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联系沟通。同时,辖区不少中基层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具体司法资源状况提出了帮助区县工商联建立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议。并以这种工作机制为基础,通过定期分析总结案件反映出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反映出的相关问题,然后定期或不定期将情况反馈工商联,采取司法建议或以案说法等形式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充分利用工商联这样一个纽带和桥梁作用来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服务。

    3、把全市法院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情况列入市高院向市人大和市政协报告工作的内容之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三、今后的工作思路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障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这是在十六大为民营经济发展破除了体制性障碍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非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结合2007101生效的《物权法》关于“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则规定,我们将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继续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l、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随着人民法院对非公有制的支持和引导工作日臻成熟,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障的组织领导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不仅是市高院,今后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全院的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障的组织领导工作,由相关庭、处、室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并应当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制度促公正、以制度促效率、以制度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努力提高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的处理水平。对非公有制经济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出现的新问题、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总结,研究解决方法,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

    2、加强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案件的调研活动

    近年来,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已得到广泛关注,但针对民企案件的专题调研工作则相对薄弱。今后,我们将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调研力度,定期进行司法统计与分析,力抓审判态势分析,认真分析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纠纷案件上升的情况。与此同时,我们还将积极深入民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把握当前民营企业涉讼的基本情况与特点,掌握可能影响民营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法律问题和苗头,  了解民营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帮助和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建立防范机制。

    3、尝试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开展审判延伸活动非公有制经济是伴着改革开放大潮重新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在共和国的历史上经历了从“另类”到“边缘”再到“社会主体之一”的过程,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处在改革开放的前沿。非公有制经济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发展阶段决定它本能地呼唤法治。为此,我们将有步骤地推出两项计划:一是深入民营企业,征求意见并开展调查研究;二是编写典型案例,加强法治宣传,这项工作的开展将有利于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一方面及时了解涉案民营企业在结案后对法院工作的意见,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我们将针对民营企业相关法律知识欠缺、

诉讼能力相对较低的情况,不定期向民营企业发放典型案例,使民营企业通过通俗易懂的案例具体、形象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技巧。

    4、继续畅通与王商联工作联系的绿色通道

    事实证明:我院与工商联的工作联系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后,我们将继续畅通与工商联工作联系的绿色通道,积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法制建设的途径。在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名额上加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比例。建立相关通报制度,重大改革措施要认真听取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建议意见。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党的十七大进一步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的历程中,非公有制经济将会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中,将继续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为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和在西部“率先”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重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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