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充分运用法院的审判职能,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对江津区人民法院2004年以来所受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纠纷的民商事案件进行了分析, 以求从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的角度,来研究出—些如何为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好的司法服务的相应的建议。 一、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纠纷案件的特点及成因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江津区人民法院2004年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纠纷的民商事案件327件,2005年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纠纷的民商事案件397件,2006年审理非公有制经济纠纷的民商事案件462件。 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随着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政策支持,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政治环境更为宽松,与此同时,江津不断地推动城市化建设以及农村经济的深化发展,这给非公有制经济增长产生了带动作用。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使得江津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机会,得到了迅速成长的空间和时间。其次,盲目规模化和多元化。有的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经营者存在暴利心态,急功近利,头脑发热,急于求成,拼命铺摊子,盲目上项目,致使资金变得匮乏,项目难以为续,或者缺乏对经营风险的预测和防范,遇到 了正常的商业风险,就陷入了困境。例如我院2004年受理的几个向一个种植葡萄经营者追索土地租赁费的案件,就是如此。第三,经营管理上缺乏规范。这主要表现在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上缺乏知识和经验,决策随意性大,管理混乱,而且意气用事。有些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只注重项目的得到与否,而不注重管理,致使在管理上漏洞百出,纠纷不断。还有的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遇事不冷静,把个人感情融入经营之中,从而酿成纠纷。例如我院2005年受理的一个工程款纠纷的案件,被告仅仅因为口角就拒绝支付本应当支付的工程款,致使原告诉讼。 交易缺乏规范化 在交易中产生的纠纷依旧在我院所审理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纠纷的民商事案件中占重要比例,从这几年的案件上看,因履行经营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每年均达到了60%左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这主要是对合同的条款如交付货物的地点、时间、违约责任等约定不明,从而发生争议。第二、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清。这主要是对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缺乏认识,致使在合同的履行上发生争议。第三、对经营方式缺乏足够的认识。这主要是对挂靠、承包、代销、包销等经营形式认识不清,致使在签订合同时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产生纠纷。第四、对合同相对方的经营能力、资质等缺乏辨析,草草签订合同,致使合同履行的风险增大,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增加。第五、缺乏对法律风险的正确判断,盲目为人提供担保。第六、没有对行为后果的正确评估,仅以常理行事,从而造成违约或者侵权。第七、疏忽大意。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疏忽大意,中了对方的圈套或者陷阱。第八、行业之内缺乏紧密的联系。同一行业之内的各个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致使该行业对同一问题没有建立起统一、合理的标准,没有形成正当的行业惯例,致使纠纷复杂化。 从上述表现,我们可以分析出一个明确的原因,即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缺乏法律知识或者预先缺乏法律上的正确帮助与指导。 资金的匮乏表现明显 资金的匮乏仍是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最大的问题。从我院审理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纠纷的民商事案件的纠纷原因上看,因缺乏资金而酿成纠纷的仍占相当的比例,每年基本上都有30%左右。这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一个是因无钱而不能及时支付货款纠纷,一个是向金融企业借款纠纷,—个是向私人借款纠纷。其中,对于后面两个方面,有重心从前向后移的倾向。 主要原因是:1、经营者自身缺乏较强的经济基础。2、投资与经营者经济实力相差太大,致使投资项目缺乏后劲”。3、随着金融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贷款困难。4、融资渠道狭窄。 产权不明晰 在我院所审理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纠纷的民商事案件中,涉及产权问题的虽逐年减少,但依旧存在。 究其因是有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了争取公有制经济的待遇及其政策,采用了各种各样的形式戴上了公有制经济的帽子,结果后来为了这个帽子而付出了相当的代价。 纠纷基本上没有经过调解 在我院这三年所审理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纠纷中,不管是一方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还是双方均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除了一些前置程序及律师个人调解的外,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组织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中缺乏这方面的意识,从而造成缺乏机构设置,缺乏这方面的人员配置。协会之类的组织,注重了行业自身的发展,而没有注重解决行业中所产生的矛盾。同时,调解委员会注重了乡间民里的调解,而忽视了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的调解。 容易起连锁反映 在我院所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纠纷的案件中,有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越是困难的企业纠纷越多,并且往往以被告的地位出现。例如我院在2005年所受理的以重庆市宇航化工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系列借款案、以江津市喷霸塑制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系列借款案。这些被告往往经营陷入困境,但是一旦有诉讼案件引发,便接踵而至,让被告感到雪上加霜,无力重振。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投资人的惧怕风险的心理,同时还存在成为被告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缺乏驾驭市场风险的能力,缺乏对投资人的协调能力,而让投资人丧失了对其的信赖。更有甚者,有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遇到困难时,往往只考虑—时只需,而没有长远的打算,造成了拆东墙、补西墙、竭泽而渔的现象。 判决结案的多,调解结案的少 在我院所审理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纠纷的民商事案件中,判决结案的占有60%左右,而调解、撤诉的占40%左右。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不到庭。有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诉讼缺乏正确的认识,赌气不到庭或者认为反正是输,到不到庭无所谓。2、审判人员没有作耐心细致的工作。有的审判人员不善于或者不愿意作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追求简单的法律效果,一判了之。3、见利必争。有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缺乏对和谐的认识,没有长远的打算,在诉讼调解中,寸步不让,致使调解工作难以奏效。 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发展向城市化和工业化转变、经济运行向买方市场转变的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所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六大三中全会的《决定》充分肯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方针”。 江津区目前正在加快我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步伐,以实现与“1小时经济圈”重大基础设施的对接、产业链条的延伸和互补,从而加速我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增强统筹城乡和辐射带动周边的能力。在这种形势下,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格外有重大意义。对此,我们根据法院审判职能的特点,结合我区实际,认为应该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申判工作的重心从过去的单纯法律保护转移到如何积极促进上,以进一步提升为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 而如何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前面对我院近几年来所申理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些现象和问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充分认识工商联的组织作用,建立和完善其解决纠纷的机制 工商联是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是非公有制经济之家。它代表并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它下面设有行业商会、协会,是工商联延伸的网络。在新的时期下,发挥工商联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协调关系、调解纠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工商联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为此,针对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纠纷无人先行调解的现状,加强与工商联的联系与沟通,协助工商联建立健全解决纠纷的机制,对其交易行为、行业规范等等进行法律指导和帮助,预防和及时化解非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司法服务的一个重要工作,也是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一个重要途径。 据此,我院根据我区工商联及其行业协会的情况,应当积极协助其建立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其化解纠纷的功能。具体地说,就是指导和帮助工商联建立和完善调解机制,设立和完备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工作规则。同时,在行业协会里设置调解点,重点调解行业内的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并向工商联的调解组织通报与其他行业的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及其调解不成或者不能的纠纷,以便上商联合会的调解组织受理调解。而工商联调解不成或者不能调解的纠纷,应当及时告知他们进入另外—个解决纠纷的机构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并向法院及时通报,移送相关调解材料。这样能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协会之内的成员纠纷及其不同行i止之间的有些纠纷,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的和谐发展,从而体现工商联及其行业协会·的家庭作用。 充分利用工商联的桥梁作用,加强法律指导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法律知识较少,交易缺乏规范化等情况,加强法制宣传,帮助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自律性行业组织的建立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对此,要依据已经建立其的调解网络, 以发挥法院的法律指导职能。具体地说,就是通过工商联的调解组织,把调解网络又转为信息网络,建立法院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法院以就地办案、法制座谈、案例分析、提问解答等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对缺乏法律知识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法制宣传,帮助总结经验教训,以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行业规范及其交易规范,以使这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减少失误、误解等,从而加快经济的流转。 与此同时,把信息网络建立为具有便民诉讼功能的网络,法院立案庭通过与调解员的联系,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建立一条绿色通道,以方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诉讼,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 充分运用审判权,加强诉讼指导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纠纷的诉讼来说,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按照“能调则调、多调少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运用好诉讼指挥权。同时,加强对提起诉讼或者进行诉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指导,以切实对他们进行法律帮助。 充分运用审判权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加大调解力度。对非公有制经济纠纷,应当尽量的以调解解决。尤其是对那些陷入困境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说,要分析他们陷入困境的情况,为他们提出可行而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办法,这就需要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加大调解力度,以缓解其压力,给予其重振旗鼓的机会。另一个方面是及时判决,及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以迅捷地稳定经济秩序,加快经济的流转。这就需要法官把握好时机,争取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加强诉讼指导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加强诉讼前的指导。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要对他们告知诉讼风险,帮助他们选择及时解决纠纷的渠道或者途径,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等等。第二,在诉讼中,要注意释明权的行使和运用。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情况下,法官通过对当事人的发问、告知、解释等方法,让当事人把不明的予以澄清,不充分的补充充分,不适当的予以排除、更正的职权。它同时作用于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这两个领域,贯穿于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程序之中,其目的使一次诉讼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这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纠纷的主体来说,在其没有律师或者律师没有完全行使其代理职责的情况下,在其处于诉讼弱势时,法官要积极行使诉讼释明权,以充分保护其诉讼权利。第三、在诉讼结束后。对非公有制经济纠纷的案件要善于总结,并将所总结的经验教训及时与工商联进行交流。同时要对有些与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纠纷案件有牵连而又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采纳。司法建议是审判职能作用的延伸,它不仅是案件审结后的一种善后手段,也是服务社会的一种重要手段,会带来极大的社会效果,这对多渠道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非公有制经济要得到健康的发展,不但要外部有一个和谐的环境,同时内部也要有一个和谐的环境。为了这些和谐的环境的营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法院应当付出自己的努力。 裘晓音 刘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