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法 速 递 —重庆市工商联法律部 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 (2007年11月30日)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简称39号令) 39号令已于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39号令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范围、挂牌出让截止期限、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最引业界关注的是规定受让人必须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合同缴清土地全部出让金的,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9号令主要规定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2、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出让;3、将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4、进一步明确挂牌出让截止问题;5、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缴纳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发放等。 39号令对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深远的影响: 1、长期影响土地市场,大规模囤地现象将会减少,房地产开发进度可能会加快;2、有助于规范土地招拍挂市场;3、开发商继续分化,市场洗牌高潮可期;4、银行信贷风险和政府信用风险将会有所下降。 39号令尽管只是按照《物权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进行了发展和完善,但从客观上讲,39号令强调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调配机制,包括重申按土地出让、按土地签订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才能发证、不得分割发证等规定,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发挥,防止开发商囤地等,更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Ø 重庆地方法规相关规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7年8月5日颁布五条禁令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重庆国土资源和防务管理局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治理整理是一发布通告:一是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放号、发放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二是严禁房地产开发发布虚假广告;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完整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划、施工、预售许可和土地证、工商证照;四是严禁捂盘惜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20天后必须对外销售;五是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任何形式炒作房地产 n 最 新 施 行 法 律 法 规 简 介 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07年11月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发第162号令,颁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同时废止。 Ø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予2007年12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3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513号令,第二次修订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Ø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2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4号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2月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的形式予以公布,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n 热 门 法 律 法 条 解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是施行,不论对于企业还是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正确理解是减少企业与员工间的矛盾的必然途径以下为对《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8条、第80条的简要解析,以期帮助企业解惑。 【解析】这几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的规定。最新劳动合同法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授予企业,同时又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权设定了诸多限制,以防止企业滥用权力侵犯劳动者利益。首先,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经过用工单位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平等协商,这一规定与之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先前法律规定程序要件是民主程序,但何谓民主程序,先前的法律却没有做出界定,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即可。由此可见,先前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弹性很大。而新法规定的程序是经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在新法之下,企业规章制定的制定不再是企业的单方行为,而是一个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此外,新法也重申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否则,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约束力。 另外,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劳动者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然后通过平等协商程序进行修改。 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而言,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有效手段 ,如今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企业单方制定转变为企业与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因此,企业应大力推动本单位工会的组建。 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其次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平等协商+公告(告知)程序;最后,更为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讨论的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等,以防发生纠纷时,企业举证不能风险的发生。 3、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地梳理、修改甚至推倒重来。 n 法 律 前 沿 Ø 物业税征收势在必行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和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税额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目前物业税已经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河南、安徽、福建、大连这10个省市进行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只有通过征收物业税来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利益需求。专家们提出的改革的建议是:将现行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项税费合并,转化为房地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统一内外税制,取消房地产使用环节的各种收费,实现税不重征。 根据这一设想,物业税将改变目前对房地产项目实行的多税种、多环节、重复课税的现状,把现行房地产运行过程中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行政收费并入物业税“遗产与赠与”税目。另外,将契税并入印花税,以简便税制,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同时针对土地增值税存在的边际税率过高问题,取消60%一档税率,保留其余三档税率。 物业税的开征自然有利弊之分,物业税开征的利之分析: 1、稳定税源,促使土地资源合理利用;2、有利于降低购房门槛,打击炒楼 行为;3、减少房地产开发风险,稳定金融系统;4、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增进社会公平。 开征物业税可能带来的问题: 1、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当期建设资金困境;2、房屋的使用成本增加。虽然物 业税的开征降低了购房成本,但其使用成本却增加了;3、可能会刺激土地投机。改革房地产税制,购房者的购置成本降低,而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则降得更直接明显;4、旧房的重复征税问题。从土地批租制过渡到物业税模式,要经过一番复 杂的演化过程;5、可能发生财富分配的逆向调节。鉴于城乡、地区贫富的差别,物业税税 率不会太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刘维新认为,物业税是一 种更合理的税收制度,迟征不如早征,然而由于新税种的开征要经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审批,因此要开征物业税,至少还需要2—3年时间。因此开征物业税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但势在必行。
Ø 联系我们 我所一直致力于对现行法律动态的全面掌握,并有专人对新颁布的法律进行研究学习,如贵单位需要了解学习我国现行或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解决法律争议,贵单位可将回执单传真到本所,本所将安排人员与贵单位联系,确定讲授的日期与地点,本所将委派资深律师前往贵单位免费讲授与交流,如果贵单位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全文信息可到本所网站下载或来电索取。 联系人:朱进燕 电 话:86565999 传 真:86565899 网址/Http://www.dinc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