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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落实工商联(总商会)在仲裁工作中的地位、作用的提案

发表日期:2007-12-24浏览次数:
        商会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调息纷争,居间裁判。从我国商会发展的历史渊源和国外商会的运作模式看,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家裁决、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仲裁独立于商会并服务和强化了商会居间裁判的功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仲裁法》。《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商会作为仲裁委员会组建主体之一,已经法律予以确认。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2006年3月,市工商联(总商会)成立了法律委员会。成立伊始,法律委员会吸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殿勋担任副主任委员,虽然工商联(总商会)依法参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在我国已开始普遍推行,但在我市目前还是一个空白。这项工作具有很强的探索性,也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国法[2005]3号文件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商会)在依法调解和居间仲裁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建议:
      1、充分认识并依法贯彻落实工商联(总商会)在仲裁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2、依法选聘工商联(总商会)组织负责人、工商联专家、工商联组织中品格、信誉良好的企业家参与仲裁工作或聘任符合条件的人士为仲裁员。
      3、在工商联(总商会)中设立调解仲裁分支机构,依法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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