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修正案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2008年3月1日开始实行。 (2007年12月29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