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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国:“三法”有利于民企和劳动者之间实现双赢     

发表日期:2008-01-02浏览次数:

29日下午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座谈会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沈建国表示,三部法律的实施有利于在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协调、解决双方存在的局部性、阶段性的矛盾,有利于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双赢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部法律实施在即,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战略举措,体现了广大人民的迫切愿望,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将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全国工商联黄孟复主席、全哲洙书记十分重视这三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黄孟复主席多次组织专题调研,并亲自出席了国务院法制办就《劳动合同法》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座谈会;全哲洙书记就这三部法律的实施也有过明确的批示。工商联作为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将积极提倡、大力引导广大民营企业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三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三部法律的顺利实施。
   
我国民营经济经过近三十年的风雨历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日益展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吸纳就业人口日渐增多,已经成为我国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渠道。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的数据,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城镇民营企业就业人数6967万人,比2005年增长了12%1998年至2 006年,共有2OOO多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在民营企业中实现了再就业。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不仅解决了我国新增的就业,而且还吸纳了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出来的员工,为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消除贫困作出了重要贡献。民营企业在解决劳动就业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民营企业在三部法律实施过程中将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对于三部法律的认识程度和贯彻力度,直接关系到三部法律的落实,关系到社会就业稳定和劳动关系和谐。
《劳动合同法》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为核心,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诸如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规范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规范劳务派遣;规定竞业限制;限定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扩大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适当扩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等方面都体现了立法上的新意;《就业促进法》以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协调一致为目的,强调了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为宗旨,完善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三部法律相互衔接、前后呼应,为民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企业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要条件。民营企业在创造利润、追求效益的同时,要积极承担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充分尊重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模范遵守、落实三部法律的规定,在企业中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适当行使合同权利,切实维护劳动者在公平就业、合理报酬、健康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我们相信随着这三部法律的全面实施,必将推动广大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地实现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和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相互依存,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利益上具有共同性、一致性,但是在局部上、在一定发展阶段来上也存在着一些矛盾,两者是共同利益基础上矛盾的不同方面。企业的生存发展有赖于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劳动者的价值实现有赖于企业的良好经营,两者对立统一,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的主体要素。三部法律的实施有利于在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协调、解决双方存在的局部性、阶段性的矛盾,有利于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双赢的结果。
   
我们希望广大民营企业,从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高度,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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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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