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志们: 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市检察院积极贯彻十六大精神,高度关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了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在市工商联大力支持下,于2003年7月制定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决定》。去年5月,市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向市工商联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通报了《决定》实施以来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情况,听取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检察机关提供法律监督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年多来,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努力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 ——严厉打击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2006年7月以来,共批捕危害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880件1390人,起诉939件1560人;批捕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94件132人,起诉155件249人。对于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危害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人身权利的严重暴力犯罪,检察机关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快捕快诉。如北碚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唐某某等人抢劫某民营企业老板景某某4.5万元一案中,针对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不一致问题,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加大突审力度,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如实供述,使案件得以顺利处理。渝北区检察院按照“优化程序,严格时限”的办案制度,及时批捕、起诉了被告人徐某、段某某绑架我市某民办医院老板家属,企图勒索200万元赎金一案,徐、段二人被以绑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于盗窃、诈骗非公有制经济业主财产权利的犯罪,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侵占、挪用企业财产、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利益的犯罪,检察机关坚持对公共财产、私有财产同等保护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办理。璧山县检察院在办理某民营企业出纳张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产案中,坚持提前介入,远赴广东、江苏、湖北等地开展调查工作,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和补强证据,及时对张某某等人作出批捕、起诉决定,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垫江县检察院依法起诉了我市某报社记者肖某某等人利用媒体曝光为要挟诈骗多家民营企业一案。近年来,一些黑恶势力组织将犯罪触角延伸到市场领域,严重侵害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坚决予以打击,共批捕此类犯罪案件11件83人,起诉10件75人。永川区水井湾村民隆某等13人非法成立“永川鲜菜批发联营小组”、“永川城关鲜肉批发联营小组”等组织,以暴力手段驱逐其组织以外的个体商贩,垄断蔬菜、猪肉等市场,非法获利24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该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利益。检察机关及时批捕、起诉了这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该组织其他成员均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严肃查办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为营造清正廉洁、公平公正的政务环境和司法环境,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依法查办了国家工作人员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全市共立案查办此类案件105件121人,其中受贿100件114人、滥用职权4件6人、循私枉法1件1人。开县某行政执法部门科长罗某某利用办理采矿许可证和煤矿监管的职权,向多名私营煤矿企业主索要财物4万余元。开县检察院收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工作,及时对罗某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罗某某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璧山县公安局一民警王某某在办理民营企业总经理曹某、出纳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属贿赂,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璧山县检察院发现线索后迅速立案侦查,查明了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受贿罪将其提起公诉。 ——加大预防力度,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提高防范能力。检察机关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办案工作,还通过剖析案情积极开展预防犯罪工作。如南岸区检察院在办理某民营食品公司员工职务侵占案后,将案情和审查结果向该公司通报,详细了解其员工管理和货物管理制度,发现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遂建议该食品公司对购进货物建立完整的入库清单和连贯的质量跟踪制度,对经手货物的员工定期开展核查。同时,南岸区检察院还派出办案人员为该公司150余名员工上法制课,增强员工的守法意识。第五分院针对被告人丘某冒充香港国浩集团公司经理实施所谓的“神仙局”新型诈骗一案,对该案犯罪手段进行认真剖析,向全市民营企业家发出加强防范的信函共600余份,收到良好反响。第五分院在审查批捕某民营轮船公司郝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中,发现该公司财务监管存在漏洞,少数员工法律意识淡漠,个别下属部门和分公司负责人缺乏责任心,遂向其发出检察建议,该轮船公司根据检察建议进行整改,提高了管理水平。潼南县检察院深入其辖区内多家重点民营企业宣讲《公司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帮助企业主们增强维权意识和依法纳税意识。 ——强化诉讼监督,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均及时、认真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全市检察机关共提出该类民事行政抗诉案件120件,经法院再审改判60件。我市某国有企业以土地与两家民营企业联合集资建房,并约定民营企业以1200万元购回国有企业所分得的房屋,由民营企业负责承担国有企业所分房屋的税费及土地出让金。后税务机关要求该国有企业缴纳转让房屋及土地的应纳税款80.5万元,国有企业认为该款应由二民营企业缴纳,并起诉要求民营企业支付欠款80.5万元。一中院再审判决两家民营企业向国有企业支付税款本金69万元。两家民营企业不服提出申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税务机关追缴的税款并非双方约定的税费及土地出让金,而是该国有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应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遂依法向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市高级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了一中院再审判决,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检察机关还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依法追捕、追诉了涉嫌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漏犯。例如在刘某盗窃某民营服饰公司一案中,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并对其取保候审,北碚区检察院发现该案系团伙作案,先前已窃取了该公司价值近2万元的财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北碚区检察院遂立即派人查阅相关案卷,并到案发现场调取监控录像等证据,要求公安机关追捕包括刘某在内的五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维护了受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办理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涉嫌犯罪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业主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坚持依法办理的前提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今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处了一批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牵涉到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在办理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将打击的重点主要放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犯罪上,对相对人实行区别对待,从主观动机、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涉案金额等方面综合考虑,突出打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被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的不认定为行贿;对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只是为了保证房地产开发顺利进行的也不以行贿罪论处;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动谈清问题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在多个环节、或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故意妨碍侦查、拒不交代问题,犯罪危害严重的,依法查处;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情节恶劣的,严肃处理。办案中,检察机关还注意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对企业的影响,保护企业正常经营。在办理其它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刑事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也较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云阳县检察院在审查某民营建筑公司经理邹某和某民营煤矿厂厂长陶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中,发现该二人持有枪支的原因是为在创业过程中防止被侵害,并且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认为如果对二人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可能会导致两个企业因无人管理而破产,进而导致近百名员工下岗。经过认真研究,云阳县检察院对邹某和陶某进行法制教育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邹某和陶某事后表示,要以更强的社会责任心将企业做大做强,回报国家和社会。该案的正确处理,在当地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注意办案方法和社会效果,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正当的经济利益。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减少因办案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是不随意查封、扣押和冻结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财产,对经查明属于不当查封、扣押和冻结的,及时解除;二是不随意驾驶警车到企业办案,因办案需要必须到企业履行公务的,尽量使用非警用车辆;三是对涉案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不实施公开传唤,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需要非公有制经济业主配合办案的,尽量缩短询问时间,减少询问次数。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中,不仅依法打击犯罪,同时还尽量为企业挽回损失,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如云阳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董某等人合同诈骗一案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赔偿受害民营企业经济损失问题,通过调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资产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加强法制教育,向其阐明拒不赔偿损失将受到从重处罚的后果,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督促其筹集资金近100万元作出赔偿,成功挽救了因资金周转困难处于破产边缘受害民营企业。 ——强化工作措施,提高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一是坚持和完善了检察机关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双向联系制度,掌握服务需求,改进服务工作。如大足县检察院会同县工商联成立了“大足县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服务中心”,该院以“维权服务中心”为平台,加大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力度,2007年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达50余次;长寿区检察院建立了党组成员定点联系重点优势非公有制企业制度、检察长定期接待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来访制度,拓宽了检察机关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联系渠道;城口县检察院每季度与县工商联召开一次联席会,通报检察院维护非公制经济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收集非公有制企业的控告、举报、申诉。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从中发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线索。三是加强了调查研究,提高服务水平。长寿区检察院先后对42家私营企业、2家外商投资企业、104户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摸底,采取问卷调查、走访工商联、到企业座谈交流等方式,广泛听取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较完备的调查分析报告,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夯实了基础。第五分院针对霍某某、苏某某编造“西电东送”工程,骗取施工单位巨额工程保证金诈骗一案,撰写了《子虚乌有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巨额诈骗得逞的三大原因》等情况反映,积极向市委、市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 各位领导、同志们:这些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工作与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还有差距。党的十七大指出,“要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已占我市经济总量的55%,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及非公制经济界的联系,立足检察职能,不断丰富和完善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检察工作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为加快重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富民兴渝作出应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