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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关于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应

发表日期:2008-01-08浏览次数:
(2006)关于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应
实行平等待遇和统一标准的建议
 
多年来,我市航运企业缴纳航道养护费,都是长江航道局委托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统一向船方征收。同时考虑到船舶受气候、水文、三峡过坝待闸、中游航道整治、枯水减载、待装待卸、船舶修理等诸多因素对实际营运时间和装运量的影响,一年均按8个月以内进行包缴征收航道养护费。
2005年,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我市籍船舶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方式的通知》(渝港航发[2005]52号文件),将重庆籍船舶的航养费征收时间由8个月调整为11个月,且改变了费率标准和征缴方式,即重庆市港航部门按船舶每千瓦每月11.6元的标准征收6个月、长江航道局按每载重吨每月3元征收5个月,两处合计征收11个月。按此新标准,我市航运企业2005年缴纳航养费同比要增长30%—40%,负担沉重。
同时,在实际缴费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国营企业在重庆港航局缴纳的部分可以得到适当优惠,长江轮船总公司和原交通部部属企业则不向重庆港航局缴纳,仅向长江航道局缴纳8个月,但民营航运企业就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目前,长江航道水上运输市场严重下滑,基本处于过饱和状态,加之当前运价大幅下跌,油价不断上涨,航运企业亏损严重,部分船舶甚至处于停运状况。为加快长江“黄金水道”开发力度,扶持航运企业发展,建设好重庆航运中心,特建议如下:
一是根据船舶的实际水上营运时间,重新调整航养费的缴费时间为8个月。
二是制订统一、合理的航养费费率标准。按千瓦或载重吨确定一个标准,每月收费;或者另行制定费率标准。
三是精简行政办事手续,方便企业缴费,建议归口长江航道局或重庆市港航局一处缴费。
四是深入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实民企与国企的同等待遇,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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