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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关于鼓励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造“架空层”的建议

发表日期:2008-01-08浏览次数:
(2006)关于鼓励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建造“架空层”的建议
 
房地产开发中建造的“架空层”是指在楼宇建筑的底层或中部设置的,由承重框架组成,没有围合墙体的楼层,是主要供业主健身、休闲、娱乐等非经营性使用的公共空间。
在土地稀缺,钢筋水泥建筑越来越占据城市主流的今天,半开敞式的公用“架空层”日益受到人们青睐,它不仅可以增加人居环境的绿化空间,又为人们架起邻里沟通的温情桥梁,能够使城市高层楼房居住更加人性化。目前,在许多经济发达地区,“架空层”成为房地产开发中新的热点,规划设计愈加新颖,功能愈加细化,邻里更加和谐,建筑更加美观。为了充分发挥它的优点,在房地产项目中推广建造“架空层”,浙江、福建等地相继出台“架空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的政策,鼓励开发商多建、建好“架空层”,实现改善人居环境、美化城市建筑、节约土地资源等多方面目标。
目前,我市仍没有鼓励房地产企业建造“架空层”的相关政策。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开发项目中如设计有 “架空层”,仍需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开发商为此支付相应的土地及建筑成本,但却不能拥有该部分面积的产权,因此,由于成本因素,我市房地产企业缺乏建造“架空层”的积极性。假设将计入了地块容积率的“架空层”面积计入公摊面积,销售给消费者,该部分面积产权由业主共同所有,则此类房屋公摊系数过大,影响其市场竞争力,仍不利于推广“架空层”;假设由开发商拥有该部分面积的产权,则有可能演变成开发商将其作为另一种商品房进行销售,改变其公用功能,最终改变了推广“架空层”的初衷。
因此,建议我市规划部门借鉴其它省市办法,出台相关政策,对作为非经营性公共空间使用的“架空层”不计算建筑面积(即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其产权由业主共同所有,由物管公司统一维护管理等,使“架空层”在我市房地产项目中得到推广,促进楼房邻里更加和睦、人居环境更加和谐、土地利用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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