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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关于授权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表日期:2008-01-09浏览次数:
(2006)关于授权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成立的商会
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建议
 
重庆市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尽管在组建和规范行业商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未经授权就不具有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资格,这影响了工商联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作用的发挥;由于工商联没有主管资格,所组建行业商会得不到民政部门的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影响了行业商会工作的开展;经济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条块分割,重复设置,各自为政,无法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影响了行业商会的作用充分发挥。我们认为,授权重庆市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理由如下:
一、伴随着政府职能逐步转变,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由行政干预变为市场调节。这就在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同行业组织来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承担部分过去由政府部门行使的管理职能。培育和发展这类组织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而对于这类组织的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如果直接管理,这样容易形成“二政府”,不利于政府的廉政建设和这类社会组织的健康成长,因此,交由工商联管理指导,才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和这类组织健康成长。
二、市委、市政府在《关于加强工商联工作的意见》(渝委发[1999]49号)中明确指出:“同业公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工商联作为综合性民间商会应联系和指导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等自律性行业组织的整改和新建,积极探索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途径。”
三、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1、能够全面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组织;2、中央或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组织;3、有具体机构和人员从事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组织;4、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履行过授权程序的组织可以作
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而重庆市工商联已经满足了以上四个条件,只要经过授权,就可以成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成立的商会、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四、近年来,河南、安徽、湖南、广东、江苏、内蒙古、湖北等省政府相继向当地工商联授权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商会、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几年来,市委、市政府一再强调关于党政机关与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并发渝委办[2005]159号文件正在实施,共有1000多个行业协会与党政机关人、财、物全面脱钩。
因此,我们建议:
    一、授权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成立的商会、
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借鉴湖南省的办法,由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行文授权方式办理。
二、把与党政机关脱钩后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行业协
会与工商联现有的行业商会进行整合,变更主管单位,交由工商联管理。
 
                               重庆市工商联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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