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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关于颁布《协会和商会法》的建议

发表日期:2008-01-09浏览次数:
(2006)关于颁布《协会和商会法》的建议
 
江津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  吴利
 
经济转制、中国入世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使行业协会(商会)不可替代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同时行业协会(商会)现状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为行业协会(商会)立法也势在必行。
一、出台《协会和商会法》的必要性
伴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国努力地进行着自我调整。然而,政府职能转变后,政府原来的部分行政职责由谁承受呢?政府职能转变后,一部分权力还给企业,一部分权力交给市场,一部分权力则放给社区组织,一部分监督职能转给社会中介组织。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和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监督协会(商会)成员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十几年来,各种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全国仅各级商会组织就有近6000个,并且在协助政府管理行业发展中发挥着积级的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新的历史条件和市场氛围下的新型组织体(对中国而言),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市场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行业协会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然而中国目前存在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结构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机制。
 二、《协会和商会法》主要内容
(一)《协会和商会》的要包括协会和商会的基本性质和特点:
1、      自愿性。各国的大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均采取会员制,即行业成员可以自愿申请入会,同时会员也有退会的权利。自愿原则是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民间团体的本质特征所在。
2、      非营利性。行业协会(商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并不以营利性为目的 ,它以追求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为己任,通过指导而不干涉,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的原则服务于整个行业。
3、   责任的有限性。行业协会(商会)在整个行业的管理体制中起着政府与行业及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由它的非营利性与社会服务性决定了它的责任有限性,即行业协会(商会)以法人的身份承受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4、   自律性。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各自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实现着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
5、   国际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间的互通往来将通过享有部分行业监管职能的协会组织实现。
(二)《协会和商会法》应包括协会和商会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②按照第13条之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三)《协会和商会法》的基本结构
第一章总则:本章介定协会和商会的性质、职能作用,成立范围,成立目的,权限,本法调整的范围等。
第二章管辖:明确经济类协会(商会)归工商联管辖。
第三章登记备案:本章主要介绍成立协会(商会)登记备案的程序和手续。
第四章组织形式:本章介定组织发展的范围、形式、方法、程序等。
第五章变更和注消:本章介绍协会和商会的变更和注消的登记备案程序和范围。
第六章监督管理:政府行使监督管理的权限。
第七章附则
 
200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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