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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关于将跟政府脱钩后的与非公经济

发表日期:2008-01-09浏览次数:
(2006)关于将跟政府脱钩后的与非公经济
有关的社团改建为(行业)商会的建议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目前,各级正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确保效果的原则,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自主办会、自律管理,为行业服务的社会团体。
可是,如何使之正常发展,发挥出应有的、更大的积极作用,却是一个很大的命题。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二十四条“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我们认为,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联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政府脱钩后应转为行业商会,以顺应五个发展趋势,即:从挂靠政府部门到逐渐走向社会,自主发展;从目前双重管理体制走向单一的负责管理体制;从政府部门主导设立走向企业自立;从政府官员挂帅走向龙头企业家挂帅;从政府部门指导型走向市场服务型。从而使行业协会改变观念,明白自已是为会员企业服务的组织,而不再是政府的“另类版本”,更不能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拌脚石。
2005年9月,市人民政府下文明确要求各社会团体与原所挂靠的政府部门完全脱离关系,并确定了脱钩的具体日期和具体要求。我市及各区社会团体由于长期充当“二政府”,依附性强,与政府脱钩后将难以顺应社会。介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24条早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与政府及其部门脱钩后的与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改建为行业商会,并确定本地区工商联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工商联
200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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