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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串通涨价 最高可罚100万

发表日期:2008-01-14浏览次数:

 企业串通操纵市价,最高可罚100万!日前,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串通涨价 最高可罚百万
   
《处罚规定》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恶意囤积 重则停业整顿
    《处罚规定》第五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此外,国务院还对《处罚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严打价格违法 抑制不合理上涨

   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昨就根据此决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回答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答: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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