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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3.1

发表日期:2008-02-03浏览次数:
                                                                     最   新   法   律   法   规
                                      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 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  
                     (2008年1月30日)
  最   新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中央发布主席令(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纵观全文内容及条文设置,《调解仲裁法》是配合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一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法;同时,相比1993年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该法针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程序及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修订及细化。该法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意义重大。为更好地宣传新法,领会新法精神,合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我所对新法进行了学习、研究,现对《调解仲裁法》进行简要概括:
1、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不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2、在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对用人单位举证施加更大压力。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得到明确和细化,基本涵盖目前存在的各种情形。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交纳争议被明确列入劳动争议的范畴,但住房公积金纠纷原则上仍不属于劳动争议。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大幅度延长,且首次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劳动报酬争议不受时效限制。5、用人单位通过派遣公司规避劳动争议成为历史。6、全面提高仲裁办案效率。7、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并不当然导致撤销仲裁申请。8、对于经济性请求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无担保的先予执行。9、用人单位的诉权受到限制。10、企业可在法定期间内对满足法定条件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我们认为,《调解仲裁法》是一部较为完备、立法层次很高、操作性很强的程序法,其保护合法劳动权益的精神与业已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高度一致,预计在实务中会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已经出台,待正式颁布后,这三部法律将组成一个相对完整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于调整劳动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Ø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劳社部发〔2008〕3号令,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制度工作时间规定为;年工作日为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另外,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最  新  施  行  法  律  法  规  简  介
   《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40号),《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降低了机动车辆在无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人民币。
Ø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n      重 庆 市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Ø      《重庆市中小型企业促进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35号,《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该条例并结合有关人事的分析,不难看出该条例有如下几个亮点,1、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2、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3、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4、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行业损害预警机制;5、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Ø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分析解读该条例,不难看出该条例对如下几点规定明确:1、商品房不节能不得交房;2、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3、节能信息须写进购房合同;4、节能建筑须选节能灯具;5、条例倡议市民在平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6、建筑照明工程应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6、节能信息造假最高罚10万;7、未将建筑能效标志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8、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志,或冒用建筑能效标志的,除责令改正,处1—10万元罚款;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除责令改正外,处1—10万元罚款。处10万元以上罚款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n      热 门 法 律 法 条 解 析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在上期的新法速递中我们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规章制度有效要件及违法结果做出了简要解析,现在我们借鉴相关人事的解析,简单分析一下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分析如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之前订立。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法律还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设定了时间表,即用人单位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用工的,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具体的招工名册的格式和内容,法律没有要求。
  企业应对:用人单位一定要树立起“用人就要签劳动合同”的观念,否则,将需要支付高额的用工成本。
Ø      联系我们
我所一直致力于对现行法律动态的全面掌握,并有专人对新颁布的法律进行研究学习,如贵单位需要了解学习我国现行或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解决法律争议,贵单位可将回执单传真到本所,本所将安排人员与贵单位联系,确定讲授的日期与地点,本所将委派资深律师前往贵单位免费讲授与交流,如果贵单位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全文信息可到本所网站下载或来电索取。
联系人:朱进燕     电  话:86565999     传  真:865658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中央发布主席令(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纵观全文内容及条文设置,《调解仲裁法》是配合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一部劳动争议解决程序法;同时,相比1993年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该法针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程序及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修订及细化。该法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劳动争议仲裁,意义重大。为更好地宣传新法,领会新法精神,合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我所对新法进行了学习、研究,现对《调解仲裁法》进行简要概括:
1、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不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2、在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对用人单位举证施加更大压力。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得到明确和细化,基本涵盖目前存在的各种情形。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交纳争议被明确列入劳动争议的范畴,但住房公积金纠纷原则上仍不属于劳动争议。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大幅度延长,且首次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劳动报酬争议不受时效限制。5、用人单位通过派遣公司规避劳动争议成为历史。6、全面提高仲裁办案效率。7、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并不当然导致撤销仲裁申请。8、对于经济性请求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无担保的先予执行。9、用人单位的诉权受到限制。10、企业可在法定期间内对满足法定条件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我们认为,《调解仲裁法》是一部较为完备、立法层次很高、操作性很强的程序法,其保护合法劳动权益的精神与业已施行的《劳动合同法》高度一致,预计在实务中会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已经出台,待正式颁布后,这三部法律将组成一个相对完整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于调整劳动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Ø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劳社部发〔2008〕3号令,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制度工作时间规定为;年工作日为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另外,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n      最  新  施  行  法  律  法  规  简  介
Ø      《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40号),《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降低了机动车辆在无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人民币。
Ø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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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重庆市中小型企业促进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35号,《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该条例并结合有关人事的分析,不难看出该条例有如下几个亮点,1、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2、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3、支持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4、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行业损害预警机制;5、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Ø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分析解读该条例,不难看出该条例对如下几点规定明确:1、商品房不节能不得交房;2、建筑能效测评不收取费用;3、节能信息须写进购房合同;4、节能建筑须选节能灯具;5、条例倡议市民在平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6、建筑照明工程应选用节能型产品,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选择照明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6、节能信息造假最高罚10万;7、未将建筑能效标志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逾期未改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8、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志,或冒用建筑能效标志的,除责令改正,处1—10万元罚款;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除责令改正外,处1—10万元罚款。处10万元以上罚款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n      热 门 法 律 法 条 解 析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在上期的新法速递中我们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规章制度有效要件及违法结果做出了简要解析,现在我们借鉴相关人事的解析,简单分析一下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及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分析如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之前订立。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法律还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设定了时间表,即用人单位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2倍的工资。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用工的,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具体的招工名册的格式和内容,法律没有要求。
  企业应对:用人单位一定要树立起“用人就要签劳动合同”的观念,否则,将需要支付高额的用工成本。
Ø      联系我们
我所一直致力于对现行法律动态的全面掌握,并有专人对新颁布的法律进行研究学习,如贵单位需要了解学习我国现行或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解决法律争议,贵单位可将回执单传真到本所,本所将安排人员与贵单位联系,确定讲授的日期与地点,本所将委派资深律师前往贵单位免费讲授与交流,如果贵单位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全文信息可到本所网站下载或来电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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