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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市工商联(总商会)纳入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报告

发表日期:2008-03-10浏览次数:

关于将市工商联(总商会)纳入重庆市仲裁

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报告

 

重庆市仲裁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在我市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力宣传,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具有的国际通行、专家裁决、一裁终局、成本低廉、高效快捷、方式灵活等独特优势和作用,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07年全国仲裁工作会议的要求,各级工商联(总商会)组织应作为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纳入仲裁委员会成员。

当前,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活动单位已达70万户,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55.1%,税收占55%以上,就业占73%以上,出口占78%以上,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解决就业的主渠道,对外开放的生力军。将工商联(总商会)纳入市仲裁委员会,对于发挥工商联(总商会)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加大对《仲裁法》的宣传和推广,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生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此,特向贵委建议:

(一)依法选聘工商联(总商会)组织负责人、工商联(总商会)专家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吸收部分工商联(总商会)组织资深人士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二)由市工商联(总商会)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推荐品格高尚、信誉良好的法律、经济专家作为仲裁员后备人选,由仲裁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三)在有条件的大中型民营企业中建立仲裁联络员制度。

(四)条件成熟时,在工商联(总商会)设立重庆市非公有制经济调解仲裁中心。

特此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复印件)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复印件)

                       

 

 

 

 

 

 

 

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

                       2008年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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