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
仲裁工作刍议
为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独特优势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促进重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5]3号文件精神,现就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有关事宜谈一点想法:
一、依法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一)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仲裁的立法宗旨、文化理念、价值目标及社会效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包含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内容都息息相关。因此,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将是仲裁委和工商联(总商会)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和客观要求。
(二)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占据我市国民经济半壁河山,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成长的角度看,仲裁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和作用。一是公平公正,能够更好地避免因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歧视。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外,靠自身的运作维持生存,公正办案是仲裁赢得社会信任、争取案源的前提。在某些法律不完善之处,仲裁员还可根据商业惯例、公平合理原则和自己的良知及道德标准定案。二是尊重意愿、保守秘密。仲裁一般情况下实行不公开审理,能有效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也能避免因败诉对自身形象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有利于企业间减少对抗方和矛盾,继续开展合作。三是快速简便、成本低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避免无休止的缠诉和案件的久拖不决,可为非公有制企业节省时间、财力和精力,是一条低成本的私权救济途径。四是专家办案、服务性强。没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通病。五是国际化、全球化强,能为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保障。
(三)有利于发挥工商联(总商会)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从发挥工商联(总商会)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作用的层面看,国务院法制办已把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列为仲裁工作的一个领域,工商联(总商会)与仲裁机构也有一定的合作经验和基础。这些为我们在仲裁这一特定的领域发挥政府助手作用,明确了任务,奠定了基础。仲裁委员会和工商联(总商会)应抓住机遇,根据自身的职能,利用自身优势,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对仲裁的认知度。
(四)有利于《仲裁法》的推广和实施。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格局的重构引发利益诉求多元化、矛盾特点多元化、引发矛盾纠纷的背景复杂化,客观要求社会提供多样化的解决矛盾、冲突的手段和程序,这既是社会对公民基本自由的尊重,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还可以降低对法院诉讼的单一性依赖,有利于纠纷高效低成本地化解。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司法、仲裁、调解的分流和合璧成为了非公有制企业解决民商事纠纷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这种解决方式最有力度,但不一定是最合适的。仲裁具有专家裁决、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利用工商联(总商会)的组织机构作为载体,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宣传、推行和实施仲裁法律制度,成为非公有制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当然选择和举措,为仲裁工作的宣传、推广和实施提供了历史契机,为仲裁工作的拓展创新提供了新的领域
(五)有利于工商联(总商会)履行商会职能。从履行商会职能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这从立法制度上,确定了商会在配合政府推动仲裁发展方面是责无旁贷的,以此为契机,建立和健全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工作部门,增强法律服务能力。历史上,商会在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完善过程曾起到载体和平台的作用。商会作为商人的自治性组织,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将民商事仲裁作为自己的一项职责,仲裁是世界各国以及国际性商会的日常重要事务。可以说,仲裁制度与商会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
总之,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商联(总商会)和仲裁机构既有基本出发点和整体目标上的一致性,又存在具体而微的差别和不同,但一定会实现仲裁事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加强工商联(总商会)的建设及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开展等方面的三赢。
二、重庆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宣传和推广仲裁法律制度的现状。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1994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99号),据此,1994年12月7日,全国工商联(总商会)下发了《关于工商联参与筹备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的通知》(全联发字[1994]259号),按照通知要求,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参与了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但作用发挥得并不充分。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2006年3月,市工商联(总商会)成立了法律委员会。成立伊始,法律委员会吸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殿勋担任副主任委员,虽然工商联(总商会)依法参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在全国已开始普遍推行,北京、天津、四川、甘肃、吉林、浙江等试点省市,仲裁委和工商联(总商会)在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中有了密切的合作,但在我市目前还是一个空白。这项工作具有很强的探索性,也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2007年12月11日,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和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座谈会联合在海口召开,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推行和实施仲裁法律制度有了突破口。
三、建议
(一)依法选聘工商联(总商会)组织负责人、工商联(总商会)专家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吸收1至3名工商联(总商会)组织资深人士担任专家委员会员,与仲裁委互派交叉任职,为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二)在工商联(总商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中选聘品格高尚、信誉良好的企业家参与仲裁工作或聘任符合条件的人士为仲裁员。
(三)在有条件的大中型民营企业中建立仲裁联络员制度。
(四)条件成熟时,在工商联(总商会)成立相应的调解仲裁分支机构,依法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法律部
20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