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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联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8-03-12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联维护

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工作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联、市直属商会:

    《重庆市工商联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于200642723次会长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商联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商联

200665

主题词:暂行   办法   通知                          

重庆市工商联办公室     2006年6月5印发

(共印140份)

重庆市工商联维护非公有制企业

合法权益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维权服务工作,切实履行代表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工商联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法律部。

第三条  重庆市工商联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工作的对象为全市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工作范围是:1、重庆市工商联执行委员以上会员企业的法律事务;2、重庆市工商联直属会员企业,直属行业商会(公会)的法律事务;3、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联提出的,需要重庆市工商联协调处理的法律事务;4、在全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有重大影响,市工商联法律工作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出面协调处理的法律事务;5、会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

第四条  维权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充分依靠各级党政及职能部门,切实发挥工商联各直属商会的维权服务作用。

第五条  投诉案件受理

1、维权投诉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制度。投诉案件送达后,法律部应立即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对受理投诉的案件,应及时登记立案。

2、非公有制企业直接投诉的维权案件,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必须公正、客观反映事实真相,内容翔实,情况清楚并出具相关的事实证据。请求事项明晰准确。

3、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联,市工商联直属商会转呈的维权投诉案件,应出具维权请示,陈述案件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初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并附有投诉案件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投诉案件调查

维权投诉案件立案后,应本着先急后缓,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安排人员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全面了解案情原由和真实情况,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案件会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会领导审定。

第七条  协调处理

按照会领导的批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主动争取各方面配合支持,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重大维权案件,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督促落实,抓紧办理。

第八条  纠纷调解

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全面掌握情况,依法及时调解。

第九条  对司法诉讼案件,应协助当事人落实委托代理机构,参与案件的诉讼代理或仲裁服务。

第十条  受理维权投诉案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投诉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案件办结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重大案件办结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本会各部室受理办结的个别维权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将有关材料报法律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重庆市工商联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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