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联法律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经2006年4月27日第 23 次会长会议通过) 一、为维护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有效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法律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法律部)负责。 三、法律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接待、解答非公有制企业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3、受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侵权投诉案件; 4、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处理方案,并协调有关方面及时解决,依法开展维权服务; 5、做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6、接受非公有制企业的委托,落实代理机构参与诉讼或仲裁; 7、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共同关注的法律、法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真实情况,为参政议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服务范围 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1、重庆市工商联直属会员企业,直属行业商会的法律事务;2、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联提出的,需要市工商联协调处理的法律事务;3、在全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有重大影响,市工商联法律工作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出面协调处理的法律事务;4、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五、维权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按照登记立案---调查核实---提出方案---协商解决---结案等工作流程,依法有序开展。重大案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市领导指示精神,监督落实,抓紧办理。 六、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案件,落实专人负责登记、办理、反馈、存档。受理的投诉案件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七、法律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办公室向委员汇报法律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委员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八、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由办公室向委员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汇报委员会工作,听取领导意见,改进工作。 九、加强与司法机关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主动争取各方的支持配合和协作,切实、有效地开展维权工作。 十、加强与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联的工作联系,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联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联开展维权工作。 十一、本细则自重庆市工商联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