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法 速 递 2008年5月 刊 总第7期 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 重庆市鼎圣律师事务所 最新法律法规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央发布主席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从1996年5月颁布《律师法》至今的十余年时间里,社会的进步在法律界特别是律师业留下了深刻的烙印,法律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之对应,法律的发展也将促进社会的发展。通过对新《律师法》进行解读,不难看出新《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也将切实保护需要法律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首先,个人可建律师事务所。新《律师法》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之前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3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其次,不被监听”保证律师“会见权,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一大进步,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律师会见当事人,可能要等一周甚至一个月才被批准,而且次数和内容也受一定限制。但只有律师及早介入案件,才能使当事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尽早得到法律服务,以保障自身权利,才能更好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新《律师法》还特别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让“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以便律师在会见环节中尽可能全面掌握案件有关情况,更好地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明确律师应“为当事人服务”新《律师法》首次明确了律师应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点改变是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强化了律师在诉讼及相关法律服务中面对当事人的地位和原则,更加符合律师的专业属性,有利于当事人享受到准确全面到位的法律服务,同时也强调了律师的社会使命感和地位。 第四、律师拥有“法庭言论豁免权”。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豁免权”的提出,实际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可以确保律师在履行职务时没有后顾之忧,这也让律师能充分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五、律师拒绝法律援助将受罚。法律援助是律师在正常的执行行为外,担当的另一项社会责任,目的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新《律师法》明确规定:“如果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新法给律师提出的这一强制性要求,即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不再只接受道义上的谴责,而必须承担实实在在的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必须要履行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对因为生活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家庭和个人来讲,也就意味着将有机会接受法律服务。 第六、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新《律师法》对于公务员兼职律师作出了硬性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对于原来的“人大代表律师”执业则放宽了规定。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此次则改为:“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最新施行法律法规简介 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12日,法释〔200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Ø 《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日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共同建立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将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人民调解,且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适用委托人民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有两类:一是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第13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二是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是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纠纷引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三是初犯、偶犯、从犯等具有法定或者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不适用委托人民调解;涉黑涉恶等其他恶性犯罪案件,不适用委托人民调解。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有明确的被害人;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 热门法律法条解析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在上期的新法速递中我们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出资培训与服务期、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协议这两方面的问题作出了简要解析,现在我们借鉴相关人士的解析,简单分析一下关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附随义务这两方面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50条、第87条、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和第90条是关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所谓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和程序,如用人单位试用期内随意解除、滥用即时通知解除、不具备预告通知解除的条件而解除的,具有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解除、终止的。对于违法解除的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不同的。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换言之,劳动者不同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能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是指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的,而直接走人的情况。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即要证明劳动者违法解除给本单位造成了损失。 企业应对:在新法之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应该加强员工离职管理,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观念,注重规范化操作,依法处理离职管理中的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资双方的附随义务,《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且明确了用人单位履行附随义务的时间表:首先,用人单位需要在其应当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其次,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第三,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应在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要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即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 企业应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不能一解(终)了之(解除或终止),应当积极妥善地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否则,不仅损人不利己,也会惹来官司,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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