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法 速 递
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 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
内地与香港将
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安排》主要内容包括:《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拒绝认可和执行的理由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申请执行的期限;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的财产保全;《安排》的溯及力等。《安排》的实施和执行将进一步加强两地已有的司法协作关系,不断拓展两地之间新的司法协助空间。
内地与香港法院只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合约案件判决
《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上述规定说明适用于《安排》的案件应当有以下几个特点:适用于《安排》的案件只能是民商事合约案件。《安排》暂不适用于婚姻、继承、侵权、劳动争议、破产等其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争议的管辖地点,即当事人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唯一管辖争议的权力。如果没有管辖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便不能适用《安排》。《安排》只适用于源于商业合约的争议所作出的给付金钱的判决,不包括确认权益或者要求履行某种行为等的其他判决。《安排》所适用的民商事判决必须是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根据《安排》第二条的规定,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是指内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七种特殊情形内地和香港法院可以拒绝认可和执行
“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此规定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对于选择管辖协议的有效性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即使执行地法院依据判决地法律认定选择管辖协议无效,但只要选择法院作出该管辖协议有效的判决,如果不存在其他拒绝认可和执行的情形的,管辖协议无效的认定就不能影响判决的执行。 “判决已获完全履行。”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恶意和重复执行。如果判决已经全部执行,不论是在判决作出地,还是在判决申请执行地,当事人再行申请执行的,两地法院都应拒绝执行。 “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这是国际私法实践普遍遵守的一个原则。考虑到内地与香港特区分属于不同法律区域,《安排》参照了专属管辖原则,作出了上述规定。“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败诉一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者执行的。”此规定也是针对恶意和重复申请执行的情况,保证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虽然内地与香港特区同属一国,但由于两地存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风俗习惯和法律原则,因此,公共秩序条款对于维护各法域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和各自法律制度下独特的生活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新版《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7月1日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颁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 新版《行程单》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防伪纸采用“SW”和“MH”组合字样的水印图案,并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取代了现行《行程单》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进一步突出了其发票属性。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可并行使用新、旧两种版本;2008年9月1日起,一律开具新版《行程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了《行程单》的管理流程,实行由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发放管理的方式。对《行程单》的计划报批、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监督检查等各个管理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行程单》管理的全过程形成了一个闭环的管理模式,同时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力度。
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快递市场的行政法规
公布施行
我国专门规范快递市场的第一部行政立法性文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2日公布并施行。《办法》从三方面对快递服务和管理进行规范。一是规定了快递服务的基本规范。明确要求提供快递服务要执行《快递服务标准》;快递企业应当公布并遵守其服务承诺、合理制定格式合同;明确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禁止性的行为种类。 二是规定快递安全的基本规范。《办法》进一步明确禁止寄递的物品种类;同时规定,在发生服务阻断或停止快递经营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三是规定了快递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规定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以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安经侦部门公布
十六种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
近期,(江苏)邳州经侦大队通过案件梳理、网络收集、研判,特列举十六种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供各地经侦部门在打防中参考: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和利率吸收存款的;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的;5、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6、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代管、代养、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 7、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 8、以合作经营、投资入股、入股分红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9、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的。10、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11、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13、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14、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5、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6、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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