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法 速 递 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 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 一批法律法规8月1日起施行 接受社会实践检验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8月1日起,反垄断法、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正式施行,接受社会实践检验,并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此外,反垄断法还明确了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五大职能: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为正确适用反垄断法,审理好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于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责,切实审理好各类反垄断案件。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要切实审理好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 反垄断法是否适用汽车行业曾经引发不同意见。7月中旬,中国WTO研究会召开了相关专题研讨会。会议上,有汽车企业的人士提出,在一些国外市场,汽车行业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可以享受豁免。不过,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汽车行业不会豁免。此次会议还传达出一个信息,外资并购年销售额在17亿元的中资汽车销售企业,必须经过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局的审查。目前,国内较大规模的中资汽车销售企业年销售额都在百亿元以上,显然17亿元的门槛意味着很多类似并购都要经过反垄断审查。不过,国内还没有哪家汽车销售企业的份额大到能够左右市场。 针对生猪屠宰环节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强调,“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条例强调,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进行生猪屠宰的处罚力度。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生产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一些部门规章也于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7月22日公布《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国证监会7月14日公布了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从内部制度建设上对证券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规定,合规总监的基本职责是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要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知情权和调查权,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设立或者指定合规部门并为其配备足够的合规管理人员。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违规举报制度,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反垄断法第一案: 四防伪企业状告质检总局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4家企业提起诉讼的第二天,质检总局方面即约见这4家企业的代表,希望他们撤诉,但遭到拒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在起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立案做出回复。 原告企业:拒绝撤诉请求 这4家公司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据了解,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防伪企业也表示,将对质检总局提起同类诉讼。本案原告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向记者透露,在提起诉讼第二天,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等人立即约见4家企业的代表和他,希望撤诉,提出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周泽和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记者,他们当即表示不会撤诉,“除非质检总局终止违法行为,并对我们之前的损失做出补偿。” 原告律师:总局言行自相矛盾 周泽称,质检总局是在利用行政力量强制客户购买一家公司的业务,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损害了与电子监管网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的竞争利益,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招标投标法》,甚至违反了总局自己制定的《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质检总局:企业不了解这个网 据悉,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在全国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电子监管网业务交由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经营。然而,电子监管网从一开始就遭到多个行业的抵触,被认为是用行政手段“抢生意”。针对4家防伪企业的起诉,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主任陈熙强调,很多企业对电子监管网并不了解,不明白背后的立法背景和考虑。这是一个长效的质量监管机制,“很多企业对这个措施不做准备,不做培训,不了解不适应。”对于各行业对中信国检谋取入网费等巨大利益的质疑,陈熙同称,中信国检只是提供技术研发和保障,并不是经营机构。但他未就质检总局现在是否收费做出回答。 专家点评:这是个标志性事件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参与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他对记者说:“无论法院最后如何判决,这个事件都将纸上的法律变成了行动中的法律,这是该起诉讼的重大意义所在。”时建中认为,4家企业在《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提起诉讼,表明了公众对该法充满期待,并使用它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标志性事件对《反垄断法》来说是个好的开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我们一直致力于对现行法律动态的全面掌握,并有专人对新颁布的法律进行研究学习,如贵单位需要了解学习我国现行或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解决法律争议,可致电致函本所,本所可提供免费讲授与交流等法律服务。 联系人:严锋 黄先忠 13983642228 电话:023 86565 999传真:023 86565 8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