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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法 速 递

发表日期:2008-12-08浏览次数: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01日起施行

这一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地方立法上率先全国实现了城乡统筹。重庆这一条例中规定,不是所有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都能“吃低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重庆市民政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这一规定,是为了坚决杜绝低保制度养懒汉现象发生。《条例》规定,重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重庆市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联合制定,待重庆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执行。具有重庆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城乡居民最底生活保障待遇,即重庆市民通称的“吃低保”。与以往稍有不同的是,不是所有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都能享受低保待遇,如果其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不能“吃低保”。以杜绝政府养“懒汉”现象发生。“吃低保”的同时也应该尽义务,《条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应该从事生产劳动;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状况;不得放弃法定的赡养、抚养、抚养和其他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就业服务机构等介绍的就业。否则,除了取消低保待遇外,还将受到一定惩罚。低保对象若参加就业的,《条例》明确给予鼓励:工商将减免相关费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收费用、扶贫部门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劳动和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劳务输出等。

最高法出台非法采供血液刑事案件

司法解释

2005年,黑龙江省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输血导致16人感染艾滋病的案例让人痛心疾首。9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刑法第334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的行为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客观表现。对此,司法解释第1条和第2条分别进行了解释。” 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该条有两层意思,首先,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资格。她举例说,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采血点、血站,违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违反了献血法第8条关于“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血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次,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也属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对于什么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李晓告诉记者,是指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在采供血液、制供血液制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致使血液或者血液制品一旦被使用,使用者就有可能感染疾病,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可能遭受严重侵害。

证监会发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新规

增实时防内幕交易内容

 中国证监会9日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不再对回购期间的现金分红作出强制限制,同时增加了加强实时监测防范内幕交易的内容。据介绍,在921928就补充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反馈意见80多条。馈意见主要涉及如下问题:一是建议不对回购期间的现金分红作出强制限制,二是建议由证券交易所尽快出台配套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回购事宜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三是建议有关文字表述更为严谨。
   
针对这些意见,证监会对补充规定做了修改完善。一方面,修订后的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做强制性限制。另一方面,补充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公司回购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接下来,将对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除竞价方式回购外,对协议方式和要约方式回购都会做统筹考虑。

信息公开案政府首次败诉

律师诉交通局不作为胜诉

公民欲买摩托车,政府网站无资料,快递申请无回复,将当地交通局告上法庭。109,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宣判,公民徐建国状告黄州区交通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案中,原告胜诉。据悉,此案是今年5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部门因为这一新条例败诉的“头一遭”。黄州区交通局没有想到,一件“芝麻小事”竟使自己成为最终败诉的被告。徐建国是户籍在黄州的在外工作人士,本想在黄州购买摩托车,因在政府网站未查阅到相关资料,今年51日,他用特快专递去函,向黄州区交通局申请告知该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标准和办理程序,违规处罚的程序和处罚标准,罚没资金的收支情况等政府信息。徐建国还在申请书上写明了自己的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可是,黄州区交通局在53就签收了申请书信函,却迟迟不给答复,超过了《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含延长答复期限15天)的法定期限。62,徐建国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黄州区交通局“行政不作为”,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履行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95日上午,黄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黄州区交通局的法定代表人余国清局长并未到庭应诉,其委托代理人在行政答辩中提出了“因前段时间抗震救灾及近期防汛抢险耽误了时间”等延迟回复的“理由”,甚至称原告是无理取闹的“恶意诉讼”。但黄州区人民法院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终确认,被告的辩解“于法无据”,行为违法。原告代理人、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作福说:“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更好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14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六个部分,共二十四节,集中体现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始终贯穿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这条主线,既注重顶层设计,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强调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又立足当前,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着手,提出了近期抓好的五项改革。公告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141114,信函请寄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18号信箱,邮编:100045);传真请发至:(01088653150;网络邮件请登录:

http//hs.ndrc.gov.cn/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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