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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法 速 递2009年2月

发表日期:2009-03-04浏览次数:

 

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                     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

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923,国务院以国发(20094号文件作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蔓延,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对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强调了26项措施,涉及劳动就业的方方面面。其中,企业用工方面应当重点关注第(九)项规定:即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该项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事实上,此前国家对裁员程序已有详细规定,此次国务院规定亦无不同,但此次上升为国务院通知形式,有提高立法层级、彰显国家大政方针的深层次意义,企业应当引起重视。重庆市的企业应当依据该通知要求和200812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规模性裁减人员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92号)的规定依法进行规范裁员。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公布

200921商务部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2009年第1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1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一、关于禁止、限制进口技术的管理形式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对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的管理形式有两种,即禁止进口管理、许可证管理。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管理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二、关于限制进口技术许可的审查机构

根据《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三、关于限制进口技术许可程序

申请:技术进口经营者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见《管理办法》附表1),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审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管理办法》规定了审查的具体事项和内容。

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申请获

 

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见《管理办法》附表2),有效期3年。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管理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技术进口许可证》(见《管理办法》附表3)

限制进口技术合同自的生效: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四、关于技术进口许可证的通关验放

    《管理办法》规定,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凡进口《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出具《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技

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五、关于技术进口许可监督检

根据《管理办法》,商务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进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进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凡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办法》 公布

200921商务部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2009年第3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一、登记管理部门

根据《办法》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部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二、登记合同类型

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登记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三、不适用《办法》的情况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公布

200924国土资源部以第43号令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1028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出台背景:《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纲要》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也在加快推进。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办法》。相较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7号令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简称《规定》),虽然《规定》对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供需形势、规模、结构和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在国务院审议通过了《纲要》,明确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目标、规划任务和规划内容等,原有《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新一轮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为全面落实《纲要》精神,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工作和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迫切需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办法》重大意义: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办法》主要规定:根据《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遵循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报批的流程,《办法》依次对规划编制、规划内容,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等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关于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办法》分别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的原则、主体、程序、时限、审查内容、审查依据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为规范规划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办法》专门增加了对审查报批阶段时限的规定: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公布

2009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9]2号通知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而制定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200811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该《办法》共分为十三章,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规范了企业的关联交易税务处理,内容涉及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调查及调整、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及法律责任等,该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实体确认及程序管理问题,实际操作性较强。

新的管理措施给企业的避税手段带来巨大冲击,企业必须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必须高度关注。针对《办法》有如下九点需要注意:一、《办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1.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2.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的特点;3.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二、关联交易申报与资料管理新规定1.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认定;2.关联交易报告的内容 3、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包括的内容;3.同期资料提供的豁免及简易资料提供的情形;4.企业如何提供关联交易资料。三、转让定价调查新规定:1.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方法;2.税务机关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可比性;3.税务机关如何确定可比非受控价格;4.税务机关如何确定再销售价格;5.成本加成法的相关规定;6.交易净利润法的实施方法;7.税务机关如何进行利润分割;8.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对象;9.转让定价调查的实施规定;四、成本分摊协议规定1.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范围;2.哪些情况成本分摊协议无效;3.成本分摊协议的内容要求;4.成本分摊协议的报备、审批要求;5.成本分摊协议涉及的税务扣除规定;五、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定 1.是否属于受控外国企业的判定;2.报送受控外国企业资料的规定;3.如何计算受控外国企业对应的税金;4.哪些情况不受受控外国企业规定约束;六、资本弱化管理新规定1.从关联方借贷资金的管理规定;2.关联企业之间利息支出的规定;3.支付关联利息视同利润分配的规定;4.提供关联借贷资料的规定;七、预约定价的新规定:1.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签订预约定价安排;2.预约定价安排的六个阶段;3.预约定价预备会谈规定;4.预约定价的申请与资料准备内容;5.预约定价安排草案的内容;6.税务机关如何对预约定价进行审核与评估;7.预约定价的程序规范;8.预约定价分歧、失败的责任规定;八、反避税国际磋商对企业的影响:1.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规定;2.什么情况会涉及一般反避税调查;3.双向调整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4.申请双向调整的程序和要求;5.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调整的要求;九、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

该《办法》主要是关于企业的关联交易税务的规定;为了更好的学习《办法》首先应明确企业之间构成关联关系的标准:其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持股形成的关联关系及标准: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借贷形成的关联关系: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公司管理形成的关系:1.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2.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四、经营活动形成的关系:1.特许权经营形成的关联关系,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2.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3.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4.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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