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联: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在改革初期实现“起飞”的发动机之一,民营经济活,全局则活。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有效手段、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增长的重要力量。 日前,长寿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长寿委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并在改善创业环境、落实平等待遇、完善优惠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和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办法措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同时,《意见》将“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设在区工商联,为工商联(总商会)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履行职责提供了组织保障、搭建了工作平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将《意见》转发给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联,希望大家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借鉴《意见》中好的做法,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以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和工商联自身的科学发展。 附件: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工商联 2009年6月7日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文件 长寿委发〔2009〕12号 ━━━━━━━━━━☆━━━━━━━━━━━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2009年4月27日)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三地一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为了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上速度、上规模、上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3〕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85号)精神,结合长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全民创业 (一)营造创业兴业氛围。大张旗鼓宣传民营经济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鼓励支持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和措施,报道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先进典型,曝光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人和事,激发全区人民创业的欲望,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搭建创业服务平台。通过政府出资建设、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企业股份合作建设等形式,加快建立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大力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工作。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镇社区,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一站式服务。健全创业联系制度,发挥能人创业示范带动效应。 (三)支持鼓励全民创业。1.鼓励大中专生积极创业。大中专生毕业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政府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免收2年代理费,可评定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免费求职登记,推荐就业,免费进入人才库。2.鼓励困难群体自主创业。城镇低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继续享受一年的低保待遇。3.鼓励复退军人再创业。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办理。4.支持现代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农民发展规模种植、养殖等农业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5.鼓励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经纪人依法有序组织劳务输出。6.博士、留学归国人员进入民营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的,在2年内给予厂房租金50%的补贴。7.返乡人员带资金、技术、项目回长创办各类企业,享受我区招商引资外来企业的优惠政策。8.积极研究探索机关调研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离岗创业的有关政策。 (四)加强创业引导和培训。加大对创业培训的投入,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创业培训资金,用于“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培训工程”,重点开展对初次创业者的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全民创业培训,并按培训情况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 二、实行平等待遇,放宽市场准入 (五)实行平等待遇。民营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培育和引进、资源配置、享受公共服务、参与国企改革、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申报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安排使用各类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贴息贷款、税费优惠、开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方面,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 (六)放宽市场准入。1.实行非禁即许的市场准入政策,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民营资本开放。2.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3.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现代服务产业等社会事业领域。4.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5.放宽个体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民营企业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允许个体和私营企业自己选择,实行登记备案制。6.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规划等条件下,允许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 (七)放宽出资限制。允许以专利技术、商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对申办公司制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实行分期缴付,允许二年内逐步到位,但首期出资额须达到注册资本的20%,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完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1.区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2.区财政、区科委在安排“科技三项费”时,应向民营经济倾斜。3.充分利用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对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的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给予贷款贴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创业农民工、自主择业的复转军人创业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80%的贴息;对民营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并为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再就业政策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生产困难但未裁员的民营企业,按照就业及培训扶持政策给予民营企业岗位补贴和企业待岗培训补贴。4.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区财政对新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和对新获得重庆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知名字号称号的民营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 (九)依法保障用地需求。将发展民营经济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保障用地需求。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园区和街镇工业走廊,依法使用土地,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在园区和街镇工业走廊内投资项目,享受区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民营企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租赁、出让或作价入股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探索相关特殊政策。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和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政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可享受区对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或按“一事一议”原则,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十一)改善金融服务。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与民营企业贷款需求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项目的挖掘和培植,创新金融品种,提高贷款比重。区金融办要把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2.每年由区金融办和人民银行牵头举办2-3次银企座谈会或项目推介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增进信用了解。3.鼓励支持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担保。宏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应主要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4.认真落实《重庆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推进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区工商局要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十二)引导企业健康发展。1.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街镇工业走廊集聚,发展重点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集群;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精、特、新”方向发展;推进民营企业与大企业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加快结构调整,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2.引导企业建立党群组织,培育企业文化,加强民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建设;引导民营企业主“富而思源”,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回报社会,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3.切实维护民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民营企业要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保障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 四、实行效能监督,优化发展环境 (十三)建立服务民营企业效能监督机制。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区工商联,加大对部门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督测评力度,每年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评议活动时,民营企业代表评分权重应占全区测评总分值的30%以上,并公布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健全民营企业投诉协调机制。成立长寿区民营企业维权投拆中心(设在区工商联),履行接受民营企业投诉、调查、协调关系等职能。区民营企业维权投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将收集的投诉情况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汇报,并及时向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及相关部门通报,对可能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犯罪的,可直接向司法机关通报情况。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加大对行政机关损害民营经济发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五)改善工商行政管理。1.严格收费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确有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切实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吃、拿、卡、要”行为,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拉赞助,拉捐助,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2.规范行政处罚行为。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对民营经济组织发生的同类首次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原则上按照“提醒告知、责令改正”办理,严禁“不教而诛”;严禁执法部门和单位给业务科室、下属单位下达罚款或创收指标;对除涉及刑事违法、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税收检查及发生突发事件外,不得随意进入民营企业检查,确需检查的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企业;推行“阳光听证制”,即单次对民营企业拟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处罚的,原则上要组织召开由监察、经委、法制、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及民营经济代表参加的处罚听证会(涉及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卫生、税务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确需立即处以除警告、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的可先行执行的除外)。3.规范行业协会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党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分离力度,杜绝行业协会利用职权向企业乱收费现象,将经济性组织或行业协会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脱钩后以团体会员形式整体转入区总商会,由区总商会统一指导;重视加强商会建设,街镇和区级部门要支持商会工作,充分发挥全区各级商会的作用,在招商、信息发布、银企合作、评比表彰等方面吸收其参加;区工商联要切实履行职能,进一步引导民营经济健康成长。 (十六)推广高效透明服务。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服务项目,应进入行政审批大厅,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一个窗口收费”,简化审批程序,并限时办结。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政策信息要及时主动公开,在各种优惠政策的执行、扶持资金的享受、项目发展的支持等方面要公开透明、公平对待。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发展合力 (十七)建立领导协调机制。1.建立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区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商联,区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2.建立区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定期深入企业走访,掌握基本资料,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3.建立民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定期召开民营经济联系会议,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相关问题。4.全区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具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经济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性质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报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对全区民营经济运行及重点民营企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监测分析。统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十九)开展评优激励活动。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奖励机制,区委、区政府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奖,对“创业明星”和“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进行评选奖励。 (二十)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将各部门、街镇、园区在新发展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殖户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全民创业情况,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推动作用。 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09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