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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2009年10月

发表日期:2009-11-30浏览次数:

 

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                     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 

本 期 导 读

1、《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 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5、《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

6、《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9月29日,为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对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提交专利申请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涉及的有关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布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三、申请人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四、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不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不予受理;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撰写,参照2009年10月版《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只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六、对于涉及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内容的新申请以及申请日之后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纸件形式递交或寄交,各专利代办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暂不受理和接收上述专利申请和专利文件。 

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2009年9月28日,银监发〔2009〕87号,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下简称《指引》)。《指引》清晰划分商业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规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个环节,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目前本《指引》和银监会已经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其他风险管理指引共同构成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体系

一、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有可能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通常情况下,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其他风险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因此,不能孤立地看流动性风险管理,而是要将其作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给予高度重视,日常管理中要时刻关注其与其他风险间的相互作用、传递和转化,并在内部组织架构、协调配合的制度设计中加以体现。

二、发布指引的原因。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对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经营持续性有直接影响。此次金融危机更是表明市场流动性状况可以短期内逆转并维持相当长时间,再次凸显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金融市场运行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制定并发布《指引》对于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并防范金融危机的冲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为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依据和指导。流动性风险管理涉及银行众多部门、风险管理技术相对复杂。《指引》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和中国实际相结合,清晰划分商业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责,规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各个环节,可以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本《指引》和银监会已经颁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其他风险管理指引一道,共同构成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体系。

其次,业银行做好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准备工作。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的原则要求银行根据流动性资产状况和市场流动性状况评估资本充足率,必须建立能够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系统。本《指引》与贯彻新资本协议的其他指引一道共同构成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指引框架,为指导、规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也为新资本协议银行在第二支柱下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确定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依据。

再次,门监督检查提供标准。监管部门对商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是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也是督促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指引》确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标准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明确的标杆,有助于监管部门提高流动性风险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指引》的适用范围。

本《指引》不仅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也适用于其他未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

四、《指引》颁布后对现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所遵循的原则、管理体系、管理方法和技术以及实施中的审慎性要求,但并没有改变现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商业银行仍应严格遵守目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各项监管指标,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遵循情况进行监管。

同时,《指引》也明确了监管部门在必要时可提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要求,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对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等进行调整,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及其在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决定商业银行递交流动性风险监测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同时鼓励商业银行设定高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内部预警指标,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动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突破流动性监管指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9年9月10日,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第5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部务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发布并实施该《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二、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五个方面:(一)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此次在制定《办法》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扩大救助基金资金来源,经国务院批准,《办法》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作为救助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与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办法》还明确,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款。  

三、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

《办法》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的规定,对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作了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办法》明确: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办法》明确: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办法》明确: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主要是将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的事故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比照执行。  

四、如何取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为加强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四是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应对就业形势,完善相关金融政策体系助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10月10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银监发〔2009〕89号,《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有针对性地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自主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两部门联合推出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这一新型贷款品种。该类型贷款品种具有受益面广、手续简便、形式多样、方式灵活等特点。《通知》还详细规定了该类型贷款的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发放以及业务方式和程序等。 

该类型贷款将采取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广的方式开展。试点机构范围暂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试点地区范围暂定为全国九个省20个城市,有关具体城市正在申报确认过程中。 

为了确保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得到积极、稳妥、扎实地开展,《通知》还提出了共同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广泛掌握创业人员的信息、加强创业培训和金融知识培训、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积极落实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快速简便的审贷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以及加强宣传与引导等八项工作要求和推进措施。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发布《通知》,开展试点工作,我国将初步形成以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为载体、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动力的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将会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的创业资金短缺问题,有利于引导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地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使受到贷款扶持的人员成为创业带头人,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我国就业扶持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我国城乡就业水平。

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9月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09〕105号,《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不少于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40%。其中,投资香港市场债券的比例,统一按《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执行。其他投资比例,仍按《暂行办法》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险机构投资大型国有企业、香港联交所公告的H股和红筹股公司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应当具有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四、保险机构应当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在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按照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年度投资策略,统筹安排债券资产的期限结构、品种配置、信用分布和流动性要求,进一步改善债券资产配置,防范错配风险。
  五、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投资风险管理能力,配备2名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职评估人员,运用内部信用评级检验外部评级结果,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能力还应达到监管规定标准。保险机构必须关注偿债资金来源的充分性,明确第一还款来源,重点关注担保的有效性,防范以小保大、互相担保、连环担保造成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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